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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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心得体会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心得体会3篇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心得体会篇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在全区开展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财税[2014]166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0.24

【实施日期】2014.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在全区开展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内财税〔2014〕1669号)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

为全面掌握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税收情况,测算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对我区影响,扎实做好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改革准备工作,服务自治区财税改革大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要求,自治区财政、地税、国税部门决定在全区开展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调查工作,为此,我们起草了《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税收调查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于2014年12月15日前完成税收调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24日

附件

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税收调查方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要求,结合财税改革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全面掌握建筑业、销售不动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心得体会篇2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综治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发文字号】内卫计医字[2016]43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综治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6.08.17

【实施日期】2016.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综治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内蒙古自治区网信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计医字〔2016〕430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宣传部、网信办、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内蒙古自治区综治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内蒙古自治区网信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保监局

2016年8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6〕3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通过组织开展全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和满意度显著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努力实现医疗责任保险旗县级医院全覆盖,涉医违法犯罪有效遏制,医疗机构安全形势根本好转。

二、主要措施

(一)依法严厉打击和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1.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要求,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对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坚决制止,特别是对正在实施伤害医务人员行为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
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对殴打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必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2.依法严厉惩处各类涉医违法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伤医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快捕快诉。对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应当依法监督纠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判决结果依法公开。

3.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委托自治区医师协会为全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援助,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盟市行业协会为辖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二)开展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全区医疗机构安全大检查。

1.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建设,落实安全措施。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卫办医发〔2013〕28号)要求,加强医院安保队伍建设、培训和守护巡查,加强防护器材装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保险装备配备,加强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电子巡查系统建设,提高医疗机构“三防”能力。

2.做好重点区域安全防护工作。严格落实病房、门急诊等诊疗区域管理,设立专门人员负责诊区秩序管理,候诊区与诊疗区应当分区管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进行物理隔离;
二级以上医院门急诊和病房的公共区域必须安装符合规定的监控设备,落实人防力量;
重点加强急诊、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安排足够力量对急诊科实行不间断巡查守护。部分地区的重点医疗机构借鉴公共场所安保经验,在公安部门指导下开展安检试点工作。

3.健全重点人群的安全防范工作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酒后、有滋事或暴力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人群的就诊安全防范制度;
对多次反映诉求,有过激行为或扬言暴力伤医的,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等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严防发生恶性案件。

4.加强警医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流程,二级以上医院应当组建应急安保队伍,确保发生警情时,有安保力量第一时间予以先期控制,防止事态升级。公安机关要选派优秀民警和辅警进驻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工作指导。自治区 “平安医院”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果向全区通报。

(三)巩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长效机制建设。

1.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 》,强化部门联动,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着力突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法治化、常态化。

2.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自治区综治办等部门开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立法调研,推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地方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为医疗纠纷调处提供法治保障。

3.巩固“三调解一保险”(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长效工作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投诉管理制度,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不断提升调解水平,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运行保障长效机制,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有效衔接的工作模式。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向旗县域延伸,积极推行医疗意外险,不断扩大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覆盖面;
保监部门应当指导承保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及时快速理赔,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

4.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全面排查内部管理漏洞,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全链条管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长效机制,提升患者安全管理水平。着力加强急诊科能力建设,增加急诊科人员配备,固定的急诊医师、急诊护士不得少于急诊科在岗医师、护士的75%,严格执行急诊诊疗操作规范,强化与院前急救的无缝衔接,全力做好危重症患者抢救工作。推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护士注册信息联网公开。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建立并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加强医务人员人文培训,提高医患沟通技能,以患者为中心,进行全程人文关怀。

5.开展创建“平安医院示范单位”活动。自治区综治办、司法厅、公安厅和卫生计生委联合在自治区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平安医院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通过推出一批示范单位,总结推广先进典型,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工作要求,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完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不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1.加强正面宣传。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感人事迹,弘扬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大力宣传医改成效。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科学就医宣传活动,宣传健康防病知识以及医学科学的局限性、风险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引导患者形成合理预期,科学有序就医。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法治意识。介绍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2.做好信息通报工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心得体会篇3


《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部队考核验收标准》(表7-1)
指标
验收内容
1.各级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能够将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纳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创建工作。做到年度有计划,长远有规划,日常有安排。
2.健全领导协调机制。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创建活动,团(支队)以上单位有专项领导机构,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营(大队)、连(中队)有1名主管负责。
3.有推进创建工作的保障机制。团(支队)以上单位要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具体,任务明确,并建立目标责任制。半年有检查讲评,年度有评比验收,推动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
4.广泛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命名和表彰活动。5.创建活动主题鲜明。突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两个共同”主题,坚持“三个围绕”,既围绕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
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积极参与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的
分值10
得分
(一)组织保障30分
10


10

20
(二)宣传创建
5

45分
经济社会建设,广泛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积极组织开展民族文化和体育活动,积极参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公益、慈善活动。
《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部队考核验收标准》(表7-2)
指标
验收内容
6.把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纳入部队年度政治教育内容,突出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同时抓好“三个结合”,一是把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与本单位具体情况结合起来;
二是把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与部队执勤任务结合起来;
三是把阶段性的宣传教育与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专题活动,力求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使全体官兵充分认识民族问题是关系国家安全稳定的一项政治任务,是关系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涉及到每一个人的一件大事,切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自觉做维护民族团结的模范,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
7.图书馆、阅览室要有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方面的报刊、书籍;
根据需要配备蒙古文报刊、图书。8.加强对少数民族官兵的培养和锻炼。
9.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全体会议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社会市面用文蒙汉并用达标。合理配备蒙汉兼通的工作人员。
分值
得分
(二)宣传创建45分
15
577

(三)政策

落实20分
10.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和解决少数民族官兵的特殊需要和困难。
6
《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部队考核验收标准》(表7-3)
指标(四)
突发事件处置5分
考核时间:年月日
考核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
验收内容
11.建立协调、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分值
2

得分
12.近三年未发生影响民族团结方面的重大案(事)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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